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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57********,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暂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室(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号)。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邢某某,听取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邢某某两次到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工地盗窃瓷砖,价值共计人民币10547元(其中既遂数额8425元,未遂数额2122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邢某某到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工地**幢南侧空地,乘隙窃得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堆放在此处的欧文莱牌规格为600×600×9.5mm的瓷砖106箱。经认定,上述瓷砖价值共计人民币8425元。

2.2019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邢某某到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工地**幢南侧空地,欲盗窃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堆放在此处的欧文莱牌规格为300×600×9.5mm的瓷砖42箱,因被工地施工人员发现而未得逞。经认定,上述瓷砖价值共计人民币2122元。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物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邢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瓷砖的物证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邢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煜

检察官助理:顾 奕

2020420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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