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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43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区**栋**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沙井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邢某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超市利用自助结算系统的漏洞,对购买的商品采取部分不结算的方式,盗窃该超内的商品。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1日,邢某某采用该盗窃方法总共在超市盗窃15次,商品价值共872元。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邢某某在**超市盗窃三袋牛奶时被超市发现, 报警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视听资料;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20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已交纳保证金(大写)壹仟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3.光盘一张。

4.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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