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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8〕59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初中肄业,现无业,住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8时许,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投递有限公司仓库内,该公司司机被告人邢某某在分拣装货时,趁人不注意,将他人负责的一个快递包裹盗走。后被告人邢某某发现包裹内是一部全新的苹果牌iPhone8型手机(购买价格为5200元)。当天1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到郑州大学新校区送货时,在该校区聚英园餐厅旁边,以1000元的价格将赃物手机卖给一男生。2018年10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邢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手机发票、客户购买手机订单、商品丢失证明、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曾某某、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鞠 锋

代理检察员:宋青松

2018125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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