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邢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邢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邢某某来到被害人蔡某某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家**期**栋**房喝酒,同时向被害人蔡某某借得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220220030********)。至次日凌晨5时某某,被告人邢某某趁被害人蔡某某睡觉之际,使用被害人蔡某某的手机通过他的微信(微信号SUNNY153******)绑定的手机验证码修改他的微信支付密码,后盗走被害人蔡某某微信中的钱财共15518.29元。其中,被告人邢某某通过被害人蔡某某的微信转账给自己共2990元;通过被害人蔡某某的微信提现到上述工商银行卡共12528.29元,并在市区**路和**路交界处的中国银行ATM机分4笔将钱提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情况说明以及辨认笔录等;
2、证人洪某某的证词;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 周厚华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被羁押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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