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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2914,汉族,文盲,无业,非中共党员,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邢某甲趁邢某乙家中无人之机,翻窗进入邢某乙家中盗走6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邢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邢某甲的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培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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