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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号。2017年12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淄博市公安局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9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路**阁门口,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电动车一辆。

2019年6月1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道**附近,窃取被害人齐某某真电动车一辆。

2019年8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路**巷**熟食店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5.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田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_4.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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