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街道。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1号门前电动车停放处,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该处未上锁的白色小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藏匿于徐州市云龙区民强园小区内。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430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琦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市辖区**镇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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