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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040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盗窃于2019年1月16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告人邢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欧亚商场3楼**服装店内窃取一件银色羽绒服,价值人民币3321元。案发后,邢某某亲属主动赔偿服装店损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监控录像截图、被盗服装照片及出货单据、诊断书、鉴定资质证明、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2.证人初丽丽、范志武的证言;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宏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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