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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2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住天津市蓟州区******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日1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以程某某经营的南天门矿业四采区11号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侵占张某甲承包的沙场场地、道路和供电设备为由,将自己的黑色东风日产轿车(尼桑车临时车牌号津CD****)停在南天门乡牛圈子村南天门矿业四采区11号矿进出的矿道上,阻止生产经营车辆通行,造成南天门矿业四采区11号矿停产。2020年7月9日19时左右,在公安民警处警后才将车辆从矿道上开走。经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南天门矿业四采区11号矿2020年7月7—9日经济损失估值24,700.00元。

2020年9月14日,在被告人邢某某赔礼认错后,程某某委托南天门矿业四采区11号矿矿长葛某某对邢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葛某某说明、何某某说明、11号矿保险明细、11号矿2020年5、6月份工资表、南天门矿业11号矿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开工申请审批意见、备案证、对外施工方审查合格证明、基建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批复、合伙协议、谅解书、承包协议、邢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证、终止侦查决定书;2.证人证言: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管某某、李某乙、张某丁、陈某某、邱某某、徐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程某某、葛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邢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天门矿业四采区11号矿在2020年7月7-9日工作人员工资支出损失以及工程承包人本人和工人的经济损失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立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由于个人目的,以堵路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积极赔礼认错,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福民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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