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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职务侵占案峰检刑诉〔2019〕38号)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号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煤分局刑事拘留;经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煤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在任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子公司华北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出纳期间,伪造、使用假的承兑汇票5张共计326.42万元,自2017年6月17日至2018年8月14日将华北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交给韩某某,由韩某某将承兑汇票兑换成现金后分36笔打到邢某某建行尾号3865、6646银行卡账号(共计3010837元)。被告人邢某某得到韩某某转款后至案发前没有转入华北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账户,而是分20笔转到李某某建行尾号8421银行卡账户1894421元,转入李某某微信、支付宝账户714718元,先后共转给李某某2609139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扣押邢某某购买的玉石、首饰、手表等物品63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凯明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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