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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诈骗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捕前住:西乌旗**镇**街**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东乌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东乌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东乌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东乌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邢某某在监狱服刑时,通过帮狱友沙某某往家里发短信的机会获得其亲属电话号。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邢某某出狱后冒充赤峰市第四监狱狱警给沙某某姐姐敖某某打电话,称沙某某在狱里表现良好,缴纳押金5000元可以让沙某某回家探亲,敖某某因为在牧区就让其姐姐乌某某转账,乌某某信以为真给邢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5000元,2016年2月28日敖某某给赤峰市第四监狱打电话才得知被骗,并电话告知乌某某事实真相。2016年2月29日乌某某和女儿呼某某到东乌旗公安局嘎海乐边境派出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取款记录、账务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冒充狱警骗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5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东乌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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