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性,1992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9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住平泉市某某某某镇某某村二组某某某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平泉市公布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前后,被告人邢某某在北京打车时认识滴滴车司机颜某某,后双方通过微信成为朋友,邢某某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与颜某某处男女朋友,后邢某某以女儿患白血病需要医治、去青海需要费用、在平泉购买楼房需要还贷款、买房子与母亲打官司需要钱、还信用卡等各种虚假理由诈骗颜某某,截止2019年4月份,邢某某骗取颜某某人民币96590.19元。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邢某某在微信上与武某相识,邢某某对其称武某可以成为自己的依靠,后邢某某以偿还信用卡、母亲被电击治疗、截肢需要用钱、自己出车祸治疗需要用钱、去青海、北京需要用钱等各种虚假理由诈骗武某,合计人民币9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冯某、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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