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8月25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管辖。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邢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联系被害人陈某某,虚构有一车废钢铁出售骗取信任后,陈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小区**栋**号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向邢某某的银行帐户转款人民币74500元的货款。邢某某在收到货款后随即潜逃至广东省,在广东省东莞市使用该货款按揭购买一辆哈佛牌SUV二手越野车并租房居住。2020年7月2日,邢某某在其暂住地被东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
另查明,案发后民警将追回的货款人民币28293.81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红卫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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