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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邢某某在**购物平台上花15999元购买了一台电脑,12月28日,邢某某在接货后,将该电脑拿出,在包装箱放入废物后,将包装箱封好,以价格不合适为由退货,后**将15999元退给邢某某。在之前的十几天,邢某某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购物平台二部手机,价值21798元。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将非法所得37797元退还**购物威县店经营人李某某,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书证:邢某某网购电脑、手机后的退款记录截图、通过支付宝退赃记录截图、李某某出具的证明;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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