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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诈骗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邢某某,曾用名邢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邢某某以购买家具刷信用卡有优惠、做兼职需找人用信用卡为公司刷银行流水等为由承诺每刷一万元给付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好处费,待刷完信用卡后立即全额将刷卡资金返还,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薛某某、姜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1131330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94270元,案发后退还7.6万元。 

    1、2018年4月8日至9日,被告人邢某某以给加油站刷流水做业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200元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甲人民币31989元。

2、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邢某某以给加油站刷流水做业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200元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薛某某甲人民币99967元,案发前,被告人邢静退还给薛某某甲人民币4万元,剩余59967元未还。

3、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邢某某以给加油站刷流水做业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200元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69983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给姜某某人民币36170元,剩余33813元未还。 

4、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邢某某以给加油站刷流水做业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200元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乙人民币29994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给杨某某乙人民币15500元,剩余14494元未还。

5、2018年4月9日,被告人邢某某以给加油站刷流水做业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200元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丙人民币49995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给杨某某丙人民币22500元,剩余27495元未还。  

6、2018年4月9日,被告人邢某某以给加油站刷流水做业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200元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丁人民币48991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给杨某某丁人民币22500元,剩余26491元未还。

7、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邢某某以购买家具刷信用卡有优惠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9000元,为了获得李某某甲的信任,被告人邢某某于2017年12月2日偿还李某某甲9000元,2017年12月3日,邢静再次以购买具刷信用卡有优惠为由,骗取李某某82930元。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退还李某某7万余元,剩余34192元未还。

8、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邢某某以给加油站刷流水做业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300元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9971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给王某某人民币31000元,剩余人民币8971元未还。 

9、2018年3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邢某某以找人刷信用卡流水做任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500元为名,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79969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给袁某某5万元,剩余30000元未还。

10、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邢某某以找人刷信用卡流水做任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300元为名,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99442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给白某某7万元,剩余30000元未还。

11、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邢某某以找人刷信用卡流水做任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200元好处费为名,骗取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59996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给董利芳5万元,剩余10000元未还。

12、2018年4月6日,被告人邢某某以给加油站刷信用卡做流水,承诺每刷一万元给250元为名,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33997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给程某某2000元,剩余31997元未还。

13、2018年5月2日,被告人邢某某以找人刷信用卡流水做任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200元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乙人民币11995元。

14、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邢某某以找人刷信用卡流水做任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500元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狄某某人民币17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给狄玲军1万元,剩余7000元未还。

15、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邢某某以找人刷信用卡流水做任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500元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乙人民币59989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给李某某乙5.5万元,剩余5000元未还。

16、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邢某某以找人刷信用卡流水做任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200元为名,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乙人民币79853元,后被害人邢某某退还给薛某某乙6000元,剩余73853元未还。

17、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邢某某以找人刷信用卡流水做任务,承诺每刷一万元给300元为名,骗取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19994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给温某某1万元,剩余9994元未还。

18、2017年11月4日至5日,被告人邢某某以购买家具刷信用卡有优惠,并承诺每刷1万元给500元好处费为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92489元。2018年1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邢某某以买房借钱并承诺给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44786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退还郭某某53000元,剩余84275元未还。

19、2018年4月3日,被告人邢某某以为加油站冲业绩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49000元,案发前归还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明细账单等相关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甲、薛某某甲、姜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茜

2019415

附:

    1.被告人邢某某在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单行材料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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