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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172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成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4月13日至5月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4月1日至4月15日、自2018年6月8日至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9月份,被告人邢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刘某某结识,后以其母亲去世出殡急需用钱为由,诱使刘某某经账号为62218810000********的账户先后三次向其账号为62109846810********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下同)3500元。

2、2016年3月份,被告人邢某某经刘某某结识田某某并与田某某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邢某某多次以其父母生病住院、父母去世办丧事、自己病重等为由,诱使田某某及田某某的父亲田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向其账号分别为62109846810********、62284818189********的账户转账共计81000元。

3、2017年9月份,被告人邢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王某某结识并与王某某举办结婚仪式。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邢某某以其母亲因病住院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等;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田某甲、田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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