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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社区居委会**大道**厂宿舍,现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邢某某伙同高某某(系未成年人,2003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在“抖音”APP中浏览含有和平精英游戏“玛莎拉蒂”游戏皮肤内容的短视频,使用高某某注册的抖音账号向评论留言人员发送出售该游戏皮肤的虚假信息。2020年3月20日6时许,高某某看到被害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2004年**月**日出生)在“抖音”APP上评论后,向李某某发送上述虚假信息,李某某回复需要购买该游戏皮肤,并先后添加高某某和被告人邢某某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邢某某伙同高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至24日期间,在骗得被害人李某某游戏皮肤款后,继续以账号存在安全风险、需要开通会员、账号冻结需汇款解冻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170.64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邢某某及高某某所退赃款各计人民币8585.32元,并于当日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手机等物证;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某及同案行为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及同案行为人的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邢某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艳霞

检察官助理:易林林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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