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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8********,回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东里**楼**单元**号。2003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4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起,被告人邢某某以马某某身份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之后利用微信虚构身份以购买房产定金、投资、购买保险、上户口、体检、旅游等多种理由,骗取李某某钱款共计520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

2020年5月25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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