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1********,黎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公寓,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查,2019年7月4日重报;于2019年8月8日第二次退查,2019年9月6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第一次延长时间从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延长时间从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邢某某告知冯某某(另案处理)有海口市美兰区**镇**回迁房出售,购房人需要支付人民币4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以上的好处费用,让冯某某寻找相应的购房人并从中也可以收取一定的好处费。冯某某将该消息告知梁某某(另案处理)后,梁某某便在网上发布该消息。2018 年1月7 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网上购房平台看到梁某某发布的海口市**镇**回迁房出售的信息,便与梁某某、冯某某联系购买该房。2018年5 月17 日,张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中国银行处分多次将合计8 万元购房指标费交给梁某某、冯某某。冯某某、梁某某便向张某某出具了一张盖有“海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8万元的收款收据。冯某某、梁某某收到钱便将其中4 万元转给邢某某,剩余4 万元由梁某某、冯某某平分。2018 年10 月份,邢某某伪造了一份《海口市美兰区**镇片区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过冯某某、梁某某让张某某签订,签订完合同后邢某某便将该协议收回去。2019 年1月4 日,邢某某将盖有“美兰区政府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安置协议交予张某某,并称已经拿到了该回迁房。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灵山片区改造项目现场指挥部出具证明,张某某持有的《海口市美兰区**镇片区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全是伪造的。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海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邢某某,因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于2017年5月28日被吊销。
2019年1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公寓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笔录及清单、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清单、收据、安置协议书、谅解书、证明书、工商登记资料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报案书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冯某某、梁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合计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名源
书记员:罗小雨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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