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现住甘州区**小区公寓楼**室。2016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2020年7月8日被押解至甘州区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邢某某虚构其认识甘州区**嘉园和蓝**公馆的顶帐房老板,可以低价买到顶帐房为由,通过收取定金的方式先后骗取五名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师某某、杨某某、靳某某人民币共计21万元。
1.2018年3月19日、26日,被告人邢某某虚构其认识甘州区**嘉园顶账房老板可以买到低价顶帐房的事实,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现金6万元。
2.2018年6月22日、7月10日,被告人邢某某虚构其认识甘州区**公馆顶帐房老板可以低价买到顶帐房的事实,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6万元。
3.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邢某某虚构其认识甘州区**公馆顶帐房老板可以低价买到顶帐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师某某现金3万元。
4.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邢某某虚构其认识甘州区**公馆顶帐房老板可以低价买到顶帐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3万元。
5.2018年8月9日,被告人邢某某虚构其认识甘州区**公馆顶帐房老板可以低价买到顶帐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靳某某现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师某某、杨某某、靳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定金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户籍证明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永萍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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