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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93********,汉族,专科,芒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组,住芒市**小区**公寓**号。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龙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刑某某自2018年7月份以来,利用手机下载“未来同城赛”游戏平台,并申请成为“德宏麻将”代理,使用微信号******、微信号******,以其为群主建立“俱乐部B1904,1,2点群10元一分”微信群,组织微信群内多人利用“未来同城赛”游戏平台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1分积分兑换10元人民币,每局由被告人刑某某抽取5元房费,并通过微信红包方式相互发送赌资和房费,被告人刑某某则以收取房费从中渔利共计18440元人民币,参赌获利3930元人民币,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2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退赔了全部赌资,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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