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8********,汉族,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邢某某所在的北辰区青光镇邢某某成人用品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店销售虫草鹿鞭丸等24种性药产品,2019年3月11日,经鉴定,均为假药。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2019年4月1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邢某某经营的**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还在销售立硬延时等27种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标示有治疗功能,经鉴定,均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执法机关在现场查扣的涉案假药等物证;2.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安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药品认定为假药的认定意见;6.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视频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涉案所谓保健品为假药,在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进行查处后仍然继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海晓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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