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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镇**大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镇**大街****号,个体,无前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联合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邢某某**镇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销售的“老色鬼”“金枪不倒”等17种保健食品疑似含有有毒、有害成分。随后民警将名为“老色鬼”“金枪不倒”等17种保健食品扣押,并于2019年10月28日送往北京**化学研究所分析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17种送检保健食品中的“老色鬼”“金枪不倒”等15种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红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无正规进货渠道而非法进货销售,其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素花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镇**大街**段**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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