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甲,女,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0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山市隆阳区**镇**社区村民委员会**组**号附**号。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09时许,被告人邢某甲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隆阳区**镇**村集市出售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费氏牡丹鹦鹉4只,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邢某甲出售的野生动物为鹦形目鹦鹉科牡丹鹦鹉属费氏牡丹鹦鹉( 4只),费氏牡丹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附录Ⅱ,经济价值为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费氏牡丹鹦鹉4只、虎皮鹦鹉10只;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邢某乙、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濒司鉴(动)字【2019】362号;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费氏牡丹鹦鹉 4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未遂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冠东
检察员:杨丽琴
2020年3月 26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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