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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房县军店镇**村**组村民万某某于三十多年前赠送被告人邢某某火药枪一支,邢某某明知国家禁止私人非法持有枪支而不主动上交,将枪支私藏在家中,直至2019年9月19日被民警查获。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持有编号为HJ-2019-2172-1的疑似火药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5.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屹檬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房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63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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