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邢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委会**村**组,村民。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02时45分许,被告人邢某酒后驾驶陕E6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大街与**丁字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邢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润安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