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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生过失致人重伤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邢某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XX0XXX7XXX,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聊城市茌平区冯官屯镇XX村XX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生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上午10点多钟,被告人邢某生驾驶鲁PN72XX号货车在茌平区信源铝厂西二岗厂区内由东向西倒车时,将西二岗地磅处,背对鲁PN72XX号货车的陈某华的胳膊轧伤,现已截肢。经伤情鉴定,被害人陈某华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华的陈述;3、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邢某生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生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邢某生系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洋

检察员:陶婷婷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生现被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冯官屯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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