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单位封丘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徐某甲。
诉讼代表人曹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52********,**公司董事长,住新乡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60393****。
辩护人王建,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公司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武汉市江夏区**公馆**栋**单元**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桦,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副总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黄石市阳新县**道**号**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鹏、马林,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韩清飞,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住濮阳市华龙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侯书波、张文峰,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72********,汉族,高中文化,商河县**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住商河县**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吕杨杰、张恒,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清丰县**乡**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濮阳县**乡**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郑瑞民,河南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韩莉涛,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9********,汉族,高中文化,新乡**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路**院。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浚县屯子镇政府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浚县**镇**院**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5********,汉族,专科毕业,新乡**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路**号**单元**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左景键、李同翠,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2********,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镇**道**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岳建国,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杨某某、袁某甲、邢某乙、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闫某某、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封丘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乙、葛某某、范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封丘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徐某甲、被告单位**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袁某甲到**公司找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徐某甲洽谈业务时,称能帮助**公司处理化工废液,被告人徐某甲在没有查验核实袁某甲是否具有处理化工废液资质能力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赵某某与袁某甲直接协商。赵某某为了单位利益,在没有查验核实袁某甲是否具有处理化工废液资质能力的情况下,同意袁某甲以每吨800元的价格处置该公司的化工废液,处置费用由**公司通过马某某、袁某乙、彭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向袁某甲提供的熊某某、徐某乙、袁某甲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袁某甲又以每吨500元的价格将**公司的化工废液交由被告人邢某甲进行处置,处置费用由袁某甲通过熊某某、徐某乙、袁某甲名下的银行账户向邢某甲提供的邢某甲、杨某某、王某丙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邢某甲指使被告人邢某乙、李某某、葛某某、范某某,分别驾驶豫J607**号、豫J627**号罐车多次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闫某某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封丘县陈桥镇大宫控导工程31#坝、33#坝、封丘县曹岗控导工程20#坝处,在被告人王某乙的帮助下倒入鹤壁市浚县屯子镇境内,每月支付给邢某乙6000元,每车支付给李某某、葛某某、范某某500至1000元不等,被告人杨某某在邢某甲的指使下,通过其银行或微信账户向以上被告人支付工资或好处费。经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化工废液属危险废物。
以上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4日,邢某甲指使葛某某、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马某某账户转账给袁某甲账户处置费用34800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32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1200元。
2.2018年1月5日,邢某甲指使范某某、邢某乙驾驶豫J62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乙的帮助下倒入鹤壁市浚县屯子镇境内。**公司通过袁某乙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2100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1400元,杨某某通过其银行帐户转帐给王某乙3500元。
3.2018年1月6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袁某乙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4698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31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1200元。
4.2018年1月10日,邢某甲指使葛某某、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袁某乙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4272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45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1200元。
5.2018年1月14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袁某乙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3708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40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1200元。
6.2018年1月19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范某某驾驶豫J62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袁某乙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1704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27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张某某33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王某甲1200元。
7.2018年1月20日,邢某甲指使葛某某、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袁某乙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4308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28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1200元。
8.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邢某甲指使被告人葛某某、范某某驾驶豫J62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运至濮阳市范县濮城镇一废弃厂院内倾倒。**公司通过马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4368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1400元。
9.2018年1月28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乙的帮助下倒入浚县境内。**公司通过马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4680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3000元,杨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转帐给王某乙3500元。
10.2018年1月29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乙的帮助下倒入浚县境内。**公司通过马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4650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3000元,杨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转帐给王某乙3500元。
11.2018年2月1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袁某乙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3450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39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1200元。
12.2018年2月4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袁某乙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2676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136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1200元。
13.2018年2月6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袁某乙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0228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26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1200元。
14.2018年3月11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袁某乙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3786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50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
15.2018年3月20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马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29934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2400元。
16.2018年3月21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马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29556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21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66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2400元。
17.2018年3月29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郑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0144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46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44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2400元。
18.2018年4月5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郑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29346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20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1200元。
19.2018年4月8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郑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3984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54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1200元。
20.2018年4月17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郑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3504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51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1200元。
21.2018年4月21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郑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3894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54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5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1200元。
22.2018年5月5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郑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3576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5000元,杨某某通过ATM机支付王某甲3000元。
23.2018年5月18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郑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5976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邢某甲账户20200元。
24.2018年5月30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郑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8548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100元,杨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给王某甲3000元。
25.2018年8月21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刘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8848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280元。
26.2018年8月24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刘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7368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3350元。
27.2018年8月27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刘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9152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470元。
28.2018年9月5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刘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8800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200元,杨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给王某甲3000元。
29.2018年9月6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刘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8200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3870元,杨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给王某甲3000元。
30.2018年9月17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刘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8800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200元。
31.2018年9月22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刘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40184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400元,杨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给王某甲3000元。
32.2018年9月24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9196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460元,杨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给王某甲3000元。
33.2018年10月1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9216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500元,杨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给王某甲3000元。
34.2018年10月2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9112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440元,杨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给王某甲3000元。
35.2018年10月12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熊某某账户处置费用38784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240元,杨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给王某甲3000元。
36.2018年10月15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徐某乙账户处置费用39016元,袁某甲通过熊某某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380元,杨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给王某甲3000元。
37.2018年10月21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徐某乙账户处置费用39600元,袁某甲通过徐某乙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750元,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甲3000元。
38.2018年10月29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徐某乙账户处置费用39296元,袁某甲通过徐某乙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560元。
39.2018年11月1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徐某乙账户处置费用39656元,袁某甲通过徐某乙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780元。
40.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邢某甲指使被告人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徐某乙账户处置费用39248元,袁某甲通过徐某乙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530元。
41.2018年12月12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徐某乙账户处置费用38880元,袁某甲通过徐某乙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3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
42.2018年12月19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徐某乙账户处置费用39304元,袁某甲通过徐某乙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56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
43.2018年12月29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徐某乙账户处置费用39862元,袁某甲通过徐某乙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80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
44.2018年12月30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徐某乙账户处置费用38688元,袁某甲通过徐某乙账户转账给杨某某账户24180元,杨某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张某某3300元。
45.2019年1月4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徐某乙账户处置费用39168元,袁某甲通过徐某乙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24480元。
46.2019年1月5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徐某乙账户处置费用39248元,袁某甲通过徐某乙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24530元。
47.2019年1月14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徐某乙账户处置费用39776元,袁某甲通过徐某乙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24860元。
48.2019年1月16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徐某乙账户处置费用38840元,袁某甲通过徐某乙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24275元。
49.2019年1月26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闫某某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袁某甲账户处置费用39336元,袁某甲通过袁某甲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24585元,杨某某通过ATM机支付给张某某90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帐给闫某某2000元。
50.2019年1月28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闫某某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袁某甲账户处置费用39160元,袁某甲通过袁某甲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24475元,杨某某通过ATM机支付给张某某44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帐给闫某某2000元。
51.2019年3月5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50吨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袁某甲账户处置费用40000元。
52.2019年3月6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48.59吨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袁某甲账户处置费用38872元,袁某甲通过袁某甲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49300元。
53.2019年3月15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49.11吨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闫某某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袁某甲账户处置费用39288元,袁某甲通过袁某甲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24550元,杨某某通过ATM机支付给张某某45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帐给闫某某2000元。
54.2019年3月16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48.66吨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闫某某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某某账户转账给袁某甲账户处置费用38928元,袁某甲通过袁某甲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243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帐给闫某某2000元。
55.2019年3月24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49.61吨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闫某某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彭郑某某账户转账给袁某甲账户处置费用39688元,袁某甲通过袁某甲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24800元,杨某某通过ATM机支付给张某某42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帐给闫某某2000元。
56.2019年3月26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47.92吨化工废液拉出,在张某某、闫某某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郑某某账户转账给袁某甲账户处置费用38336元,袁某甲通过袁某甲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23960元,杨某某通过ATM机支付给张某某4500元,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转帐给闫某某2000元。
57.2019年4月18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48.57吨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郑某某账户转账给袁某甲账户处置费用38856元,袁某甲通过袁某甲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24280元。
58.2019年4月29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48.2吨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郑某某账户转账给袁某甲账户处置费用38560元,袁某甲通过袁某甲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24100元。
59.2019年5月6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48.78吨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袁某甲通过袁某甲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30000元。
60.2019年5月7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将48.75吨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公司通过郑某某账户转账给袁某甲账户处置费用78024元,袁某甲通过袁某甲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18760元。
61.2019年5月15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50.56吨化工废液拉出并倾倒。
62.2019年5月16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48.91吨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甲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公司通过郑某某账户转账给袁某甲账户处置费用79576元,袁某甲通过袁某甲账户转账给王某丙账户49700元,邢某甲支付给王某甲现金3300元。
63.2019年5月23日,邢某甲指使邢某乙、李某某驾驶豫J607**号罐车从**公司将48.93吨化工废液拉出,在王某甲的帮助下前往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倾倒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明细、手机短信、微信转帐截图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邢某甲、杨某某、袁某甲、邢某乙、李某某、葛某某、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闫某某、徐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苏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重庆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徐某甲、赵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邢某甲、杨某某、袁某甲、邢某乙、李某某、葛某某、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邢某甲、杨某某、袁某甲、邢某乙、徐某甲、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葛某某、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赵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李某某、葛某某、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邢某乙、李某某、葛某某、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闫某某、徐某甲、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杜永召 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李聪睿 邱颖颖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甲、袁某甲、邢某乙、李某某、葛某某、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重庆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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