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两次驾车到威海市南海新区**路**路灯蓄电池共8块。经鉴定,涉案8块蓄电池共价值人民币2170元。
案发后,涉案蓄电池均被追回。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指认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明涛
检察官助理李杰
2020年11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86300****;被告人邢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01273****;被告人邢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68458****;
2、本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