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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邢某乙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2199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95********,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乡**村。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邢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利用手机下载“玩呗”APP软件,在“玩呗”软件上建立亲友圈,组织侯某某、刘某某、池某某、何某某等人在其开设的房间内以玩“跑得快”方式进行赌博。输家通过微信支付或者转账的方式将赌资转账到邢某甲或邢某乙微信账号,邢某甲、邢某乙扣除“房间费”,将赌资转账到赢家微信账号。邢某甲、邢某乙自组织网络赌博以来,非法获利6831元,被二人平分。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邢某乙到兴隆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分别上缴非法所得341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3.证人证言:侯某某、刘某某、池某某、何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邢某甲、邢某乙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建立赌博网站,并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积极退缴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福民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甲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乡**村;被告人邢某乙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乡**村。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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