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村**小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邢德进,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组**号,捕前住原籍;2009年6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德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德进、高某甲和邢某丙(已判)五人在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大门口处喝完酒后,分骑两辆摩托车从南繁路回家,途经南滨医院附近路段时,因前方的被害人伍某甲所骑的摩托车突然向左拐弯,致邢某丙紧急刹车转向躲避,邢某丙、邢某甲便对伍某甲进行辱骂,责怪伍某甲不懂开车。邢某甲下车打了伍某甲两巴掌后上车继续前行,高某甲等人骑车在后面,见此情况便骑到现场,也下车殴打伍某甲,邢某甲在邢某丙的提议下驾车返回现场,随后五人对被害人伍某甲进行殴打,有人用拳脚围殴伍某甲、有人在现场捡起垃圾桶、塑料椅子、木桌餐桌、木板等物品朝伍某甲的头部、背部砸去,伍某甲随后失去知觉。伍某乙、向某某两人赶到现场,对高某甲等人劝阻,邢某乙不予理会便对伍某乙进行殴打,并夺走伍某乙的手机当场摔在地上并踩坏。邢某甲捡一根木棍,欲使用木棍打人被向某某制止,后五人驾车逃离现场。高某甲等五人对伍某甲的殴打,致使伍某甲头部骨折、背部、胸部多处受伤住院治疗;伍某乙头部皮肤出血缝针。经鉴定,伍某甲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伍某乙被毁坏手机价值人民币2299元。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邢某乙、邢德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木桌等;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监控卡口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甲、伍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德进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德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德进曾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梅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德进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