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甲、邢某乙诈骗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准格尔旗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小区****单元**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乙,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4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准格尔旗**法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地一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由准格尔旗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7月3日,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指定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月,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转发旗公安局关于规范户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意见》第二项规定,原户口在我旗的大中专毕业生,尚未就业的,户口返原籍的,迁出时为农业户口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落农业或者非农业户口。

2009年6月,准格尔旗**镇政府及**村委会入**社宣传征地搬迁事项,当时因征地价格不满意,未搬迁成功。2009年10月,在得知要征地的情况下,被告人邢某乙明知其儿媳蔡某某不满足非转农政策,仍然委托准格尔旗公安局民警刘某某(已故)帮助其儿媳蔡某某变更户籍类别,后该民警让被告人邢某乙的儿子邢某甲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邢某甲明知自己妻子蔡某某不符合大中专毕业生非转农政策,却虚构蔡某某已在**镇工作为由将蔡某某户口迁至**镇,为进一步办理为**镇**村农业户口提供条件,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邢某甲虚构事实将蔡某某户籍类别变更为农业家庭户,落户至**镇**村。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邢某乙协助被告人邢某甲寻找村民签字同意,并帮助办理将蔡某某的户口迁入**村**社的相关手续。2011年,被告人邢某甲的儿子邢某丙以新生儿落户到**社。

2011年至 2013年7月,内蒙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开采征收土地与**镇**村**社户主蔡某某签订了补偿协议,蔡某某及其儿子因是农业户口,获得有户补偿安置费60000元,水窖及水管、网围栏补助142064元,取暖补助3000元,共计205064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邢某甲主动投案自首。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邢某乙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查获经过;7.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互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共同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犯。被告人邢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邢某乙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晓叶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邢某甲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被告人邢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