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邢某甲(又名邢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岚县**镇**号楼**单元**室,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因吸食毒品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次和社区戒毒一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岚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于2020年4月10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岚县**镇**路**号楼**单元**室,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因吸食毒品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次和强制戒毒两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岚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2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岚县**路,2017年3月1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小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岚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2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郭某甲、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邢某甲、被告人薛某某、被告人郭某甲等人来到岚县、静乐、古交等地,多次采用改锥撬车玻璃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并造成大量车玻璃损坏,后邢某甲等人用盗窃所得购买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盗窃罪
(一)被告人邢某甲在岚县单独作案35次(其中即遂26次,未遂9次,未遂部分被指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9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来到易居苑小区5号楼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被害人崔某某在易居苑5号楼西侧停放的晋J****6白色海马轿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在后排坐上窃取一个快递包裹,在副驾驶室储物盒内窃取人民币300余元现金。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帝豪小区南门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庞某某帝豪小区南门对面路边停放的晋J****3白色本田CRV轿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窃取一箱茅台酒(6瓶装),半条芙蓉王烟。经鉴定,被盗芙蓉王烟价值人民币125元,造成玻璃损失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帝豪小区南门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帝豪小区南门对面路边的晋A****9白色雪佛兰轿车的右前侧车玻璃撬烂,窃取一条粗支芙蓉烟和几十元零钱。经鉴定,芙蓉王烟价值250元。
4、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来到秀荣御苑小区10号楼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范某甲在10号楼东面停放的晋J****8灰色别克轿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在中央扶手箱内窃取一个金黄色的貔貅手串、四盒芙蓉王烟。经鉴定,芙蓉王烟价值人民币100元,造成玻璃损失400元。
5、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来到秀荣河畔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苏某甲在秀荣河畔外面空地上的晋A****5银灰色现代瑞纳轿车的右前侧玻璃撬烂,从一个粉色钱包和女士背包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500元。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人民币200元。
6、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步行至秀荣河畔小区北门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温某甲停放在秀荣河畔小区西面阳光幼儿园附近的晋A****K吉利帝豪车右前玻璃撬烂,在中央扶手箱内窃取五、六盒芙蓉王烟和七八十元零钱。经鉴定,芙蓉王烟价值人民币125元,造成玻璃损失人民币200元。
7、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驾驶白色朗逸车(晋J****1)来到岚县新华书店巷子里一个工地门口,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郭某乙停放工地门口旁的晋A****F白色传祺轿车的左后侧玻璃撬烂,在中央扶手箱内窃取12个银元,在后背箱内窃取一条芙蓉王烟,四箱旺旺牌罐头,两箱杏仁露,两箱杏花村酒。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350元,造成玻璃损失人民币500元。
8、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驾驶白色朗逸车(晋J****1)来到岚县麦塔街小红星幼儿园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牛某甲停放在麦塔街小红星幼儿园背后的晋J****5白色本田艾利绅轿车的右前侧玻璃撬烂,在副驾驶室储物箱内窃取六、七盒细支芙蓉王烟,在中央扶手箱内盗窃100余元零钱。经鉴定,被盗芙蓉王烟价值人民币156元,造成玻璃损失人民币600元。
9、2020年1月23日晚(农历2019年腊月29日),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步行至秀荣御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某某甲在秀荣御苑小区5号楼对面马路上的桂A****X棕色大众蔚领轿车右后侧玻璃撬烂,在中央扶手箱内窃取人民币200余元现金。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人民币200元。
10、2020年1月23日晚(农历2019年腊月29日),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窜至旧中学宿舍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杨某甲在旧中学宿舍楼底停放的津H****9暗红色斯柯达轿车的左后侧玻璃撬烂,在后背箱盗窃两条粗支玉溪烟、两条细支呼伦贝尔烟、一堆零食。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60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11、2020年1月23日晚(农历2019年腊月29日),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来到秀荣御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杜某甲停放在秀荣御苑小区7号楼对面马路边的晋A****A宝马X3轿车的右前侧玻璃撬烂,窃取放在后备箱的一瓶20年汾酒、两瓶荣耀百年汾酒,两瓶瓷瓶汾酒、放在中内扶手箱内的一个强光手电。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90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600元。
12、2020年1月25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岚县帝豪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帝豪小区南门洗车房附近的晋A765MN白色霸道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窃取两条细支芙蓉王烟、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20元,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
13、202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驾驶白色朗逸车(晋J****1)来到岚县利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陈某某在利民小区门口对面路边的晋J****6白色哈弗越野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在车中间的扶手箱内窃取1张100元面值的航空纪念币、2张80元面值的港币、2张1元面值的外币。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06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400元。
14、202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驾驶白色朗逸车(晋J****1)来到岚县利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李某甲在利民小区门口对面路边的晋J****1黑色荣威轿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在车中间的扶手箱内盗窃60余元零钱,在后备箱内盗窃一个玻璃水杯和四、五盒粗支中华烟。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50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15、202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驾驶白色朗逸车(晋J****1)窜至岚县利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利民小区门口对面路边的晋F****E银灰色丰田小公主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在车中间的扶手箱内盗窃600余元现金,在副驾驶储物盒内盗窃二、三盒硬芙蓉王烟。经鉴定,被盗芙蓉王烟价值人民币50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
16、202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驾驶白色朗逸车(晋J****1)来到岚县利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利民小区门口对面路边的京N****6白色保时捷轿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在后背箱内窃取一小桶机油,三个布娃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0元,造成玻璃损失人民币1000元。
17、2020年2月16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岚县秀荣御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某某乙停放在秀荣御苑小区5号楼对面路边的晋J****8白色传祺越野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窃取300余零钱。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人民币500元。
18、2020年2月16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步行来到秀荣河畔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甲在秀荣河畔往东阳光幼儿园旁的冀F****7白色上汽荣威轿车的左后侧玻璃撬烂,盗窃一根拖车绳,一根数据线。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0元,造成玻璃损失300元。
19、2020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驾驶白色朗逸车(晋J****1)来到易居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范某乙停放在易居苑A区门口路边的晋JAS811M白色江淮轿车右前侧玻璃撬烂,在驾驶室一侧的储物盒内窃取人民币800元。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020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驾驶白色朗逸车(晋J****1)来到岚县易居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杜某乙停放在易居苑B区门口路边的晋B****8白色广汽传祺越野车右后玻璃撬烂,在副驾驶室前面的储物盒内窃取一条细支芙蓉王烟。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60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21、2020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驾驶白色朗逸车(晋J****1)来到岚县易居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易居苑B区门口路边的晋A****Q香槟色起亚轿车右后侧玻璃撬烂,在后备箱窃取4瓶八宝粥、5桶安慕希酸奶。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4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22、2020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来到易居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牟某某停放在易居苑A区门口路边的晋A****0白色丰田巡洋舰轿车的左后玻璃撬烂,在后备箱盗窃一个黑红色女士钱包,邢某甲看见不值钱随手扔在附近的垃圾桶。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900元。
23、2020年2月27日晚(农历正月初三),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来到易居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易居苑小区正门附近的晋A****F白色哈弗轿车左后玻璃撬烂,窃取半条硬中华烟、一条芙蓉王烟,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三星2015手机、几十元零钱。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85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400元。
24、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步行至易居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董某甲在易居苑小区A区门口对面马路上的晋C****Y白色众泰轿车的左后玻璃撬烂,在后备箱内窃取两瓶茅台酒、两条细支好猫烟,一个男士黑布挎包,两包一次性口罩、五个M3口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400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25、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利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利民小区门口西侧的晋J****5灰色宝马X5轿车的左后侧玻璃撬烂,窃取两瓶20年汾酒、四五盒中支芙蓉王烟。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60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
26、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利民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程某甲在利民小区路边停放的一辆灰色经典轩逸车的右后玻璃撬烂,窃取一条粗支芙蓉王烟、一箱安慕希酸奶、一个联想电脑包。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400元。
(二)被告人邢某甲单独或伙同薛某某在静乐县作案12起(其中邢某甲与薛某某共同作案10次,邢某甲单独作案2次,邢某甲单独作案未遂一次被指控为故意毁坏财物)。
27、2020年2月13日晚,被告人邢某甲乘坐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的晋J****1白色朗逸车(邢某甲提供)来到静乐县汾水尚苑小区附近,由薛某某负责望风,邢某甲采用改锥将车玻璃撬烂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10次,其中将被害人杜某丙停放在东门路边的晋H****8白色哈弗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窃取一条芙蓉王烟。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60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400元。
28、2020年2月13日晚,由薛某某望风,邢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小区东门路边的晋H****2白色荣威轿车的右后玻璃撬烂,窃取一条细支南京烟、一台行车记录仪。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50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29、2020年2月13日晚,由薛某某望风,邢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丙伟停放在东门附近路边的鲁M****W白色上汽荣威轿车的右后玻璃撬烂,窃取十瓶苏打水。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0元,造成玻璃损失人民币400元。
30、2020年2月13日晚,由薛某某望风,邢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小区东门附近路边的晋H****5白色长安越野车的右后玻璃撬烂,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31、2020年2月13日晚,由薛某某望风,邢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丁在小区东门附近路边的晋E****9红色马自达轿车右后玻璃撬烂,窃取四五十元零钱。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400元。
32、2020年2月13日晚,由薛某某望风,邢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闫某甲在小区南面附近路边的晋H****6白色长安SUV轿车的左后玻璃撬烂,盗窃几十元现金,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33、2020年2月13日晚,由薛某某望风,邢某甲采用同样手段用将被害人赵某某在小区南面路边的晋A****9棕色别克轿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窃取一套纪念币24张、一套书(上下五千年共6本)、四个N95口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60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400元。
34、2020年2月13日晚,由薛某某望风,邢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小区南面路边的晋H****7白色众泰轿车的左后玻璃撬烂,未窃取到财物。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35、2020年2月13日晚,由薛某某望风风,邢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小区西门附近路边的晋H****8银白色SUV北汽绅宝轿车的左后玻璃撬烂,窃取一条烟(烟名不清)。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36、2020年2月13日晚,由薛某某望风,邢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段某甲在小区西门对面路边的晋H****3白色大众途观轿车的右后玻璃撬烂,窃取人民币3000余元,两桶茶叶。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
37、2020年3月14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驾驶朋友焦建青的黑色桑塔纳车来到静乐县汾水尚苑小区,邢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被害人李某戊停放在小区对面路边的蒙B****8众泰轿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窃取3000元现金。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三)邢某甲、王* *、郭**在古交市新欣苑小区、阳光小区等地作案7次。
38、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邢某甲驾驶晋J****1白色朗逸车载着王锦豹(已判刑)和郭**(已判刑)来到古交市新欣苑小区、阳光小区等地,由郭**和邢某甲望风,王**采用改锥将车玻璃撬烂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7次,其中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段某乙在古交市新欣苑小区小区20号楼前的晋A6CU63白色丰田霸道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窃取车内6条硬中华烟。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
39、2019年8月13日晚,由邢某甲和郭**望风,王**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苏某乙停放在古交市新欣苑小区小区4号楼与5号楼之间的马路边的晋A****9白色丰田汉兰达轿车右后侧玻璃撬烂,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600元。
40、2019年8月13日晚,由邢某甲和郭**望风,王**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古交市新欣苑小区小区17号楼前的晋AK1875白色丰田霸道车右后侧玻璃撬烂,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
41、2019年8月13日晚,由被告人邢某甲和郭**望风,王**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董某乙在古交市阳光小区B座3单元楼前的晋A960ND白色丰田霸道车右后玻璃撬烂,窃取车内5盒硬中支芙蓉王、2盒硬中支呼伦贝尔烟。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76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
42、2019年8月13日晚,由邢某甲和郭**望风,王**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白某某在古交市阳光小区综合楼前的晋A****J深蓝色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窃取车内扶手箱里的100余元现金,一件蓝色防晒衣。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600元。
43、2019年8月13日晚,由邢某甲和郭**望风,王**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古交市阳光小区综合楼5单元楼前的晋ABZ978白色丰田霸道车左后玻璃撬烂,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
44、2019年8月13日晚,由邢某甲和郭**望风,王**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邢某丙在古交市大川西路环保小区院内的未挂车牌黑色广汽传祺轿车(该车前面的车牌为晋A****9)右后侧玻璃撬烂,盗窃车内档把处放置的5元现金。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
45、2019年9月6日晚,被告人郭某甲和王**乘坐程**驾驶晋J****5皮卡车来到古交市马兰滩小区7号楼3单元楼门前,由被告人郭某甲和程**(已判刑)负责望风,王**拿事先准备好的改锥将被害人阴**的晋A****S白色丰田霸道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窃取人民币3万余元、细支中华烟20余条,后郭某甲分得香烟6条价值3600元,程**分得香烟6条价值3600元,王**分的香烟8条价值48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000元。
综上,被告人邢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4起,盗窃数额约为人民币23832元,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5500元;被告人薛某某伙同邢某甲盗窃作案10起,盗窃数额约为4640元,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郭某甲参与盗窃作案一次,盗窃数额约人民币42000元。
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被害人闫某乙在易居苑小区A区大门西侧的晋J****8白色长安轿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经鉴定,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被害人阮某某停放在秀荣御苑小区中门对面马路边的晋A****H白色福克斯轿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经鉴定,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被害人牛某乙停放在秀荣御苑小区5号楼对面马路边的晋J****1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的右后侧玻璃撬烂,经鉴定,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
4、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秀荣御苑5号楼对面路边的晋A****C黑色本田CRV轿车的右前玻璃撬烂,经鉴定,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
5、2020年1月23日晚(农历2019年腊月29日),被告人邢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被害人范某丙在旧中学宿舍院内停放的晋A****5黑色奥迪Q5轿车的左后侧玻璃撬烂,经鉴定,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600元。
6、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邢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被害人李某己停放在东村村委门口西侧的冀A****3白色霸道车的右后玻璃撬烂,经鉴定,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
7、2020年2月16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被害人程某丙停放在秀荣御苑小区东门对面马路边的晋J****0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的左后侧玻璃撬烂,经鉴定,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
8、2020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被害人温某乙停放在易居苑A区门口路边的晋J****2白色斯柯达轿车右后侧玻璃撬烂,经鉴定,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9、2020年2月27日晚(农历正月初三),被告人邢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被害人杨某丙停放在滨河小区B区西门门口路边的晋A138KH白色丰田霸道车右后侧玻璃撬烂,经鉴定,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
10、2020年3月14日晚,被告人邢某甲独自一人驾驶朋友焦建青的黑色桑塔纳车流窜至静乐县汾水尚苑小区南侧,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音度KTV门口对面路边的晋A****V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的左后侧玻璃撬烂,经鉴定,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600元。
综上,被告人邢某甲在盗窃作案中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崔某某、张某甲、郭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邢某甲、薛某某、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郭某甲、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郭某甲、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邢某甲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383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郭某甲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2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薛某某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64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邢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52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邢某甲数罪并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甲和薛某某的刑事责任。在与薛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邢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和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红
检察官助理:杨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甲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郭某甲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被害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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