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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白河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6日,被告人邢某甲在自己家吃饭并饮酒,后驾驶陕G****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白河县西营镇新建村往柳树村方向行驶,19时35分,行至冷厚路38公里(熊祖贵家门前)处,与对向行驶由佘某某驾驶的陕G****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擦撞,造成邢某甲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邢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佘某某立即在现场拨打了西营交警中队以及“120”电话进行报警,接警后,白河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登记,伤者邢某甲已被送往西营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救治,后民警赶到西营中心卫生院对邢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1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抽取了邢某甲的静脉血样并封存送检。后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邢某甲的静脉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邢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雪建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白河县**镇**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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