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平谷公安分局交通支队民警在办理邢某乙(已判决)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时,被告人邢某甲在明知是邢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对民警谎称是其驾驶的机动车,意图帮助邢某乙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对邢某乙进行包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邢某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5.其他: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明知邢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仍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