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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危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甲2019年12月13日17时10分许,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曙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6国道路口处向南转弯时,与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夏某某驾驶的豫******/豫*****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碰撞后鲁******号小型轿车发生偏离与没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贾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再次发生碰撞,致使三车损坏。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邢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1mg/100ml。邢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证人邢某乙、邢某丙等人证言;5.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丁铭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东明县**街道**村**村**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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