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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1012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自治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时38分,被告人邢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粉红色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区**镇**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查获经过、户籍资料和前科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有关材料;

2. 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4. 现场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邢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邢某甲现被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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