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无犯罪前科,非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3点56分许,被告人邢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和店镇街上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号鉴定报告,邢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4.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无工作非党员证明等;
2.证人邢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二桥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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