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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3时许,本案同案犯邢某乙(另案处理)因在黄流镇发现与自己方有矛盾的人,随后便打电话给被告人邢某甲让其在黄流镇红绿灯附近的公共厕所附近集合,邢某甲接到电话后便来到指定位置,其赶到时发现邢某乙和他的一个朋友(身份待核实)已经在现场了。三人见面后邢某乙便用手指着正在黄流镇龙腾金街旁吃夜宵的被害人吴某某、陈某甲、崔某某等人声称之前他们在莺歌海镇打过自己,现在要过去打他们,要求被告人邢某甲一起帮忙打架,邢某甲为了哥们义气便与邢某乙和等人拿菜刀、空心钢管走向被害人,邢某乙走在最前面,邢某乙的朋友与邢某甲跟在后面,三人用上衣遮住脸部一前一后的朝着龙腾金街北边的夜宵摊走去。邢某乙首先持刀冲过去对吴某某、陈某甲、崔某某等人进行挥砍,邢某乙的朋友和邢某甲也分别持菜刀和钢管对被害人随意乱挥乱打,导致吴某某、陈某甲、崔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吴某某、陈某甲、崔某某等人便拿起夜宵摊的桌子、塑料凳子与被告人邢某甲等三人发生对打。打架持续了几分钟后,邢某甲、邢某乙及其朋友三人往莺歌海方向逃跑。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C-20、21、22号鉴定意见:被害人陈某甲、吴某某、崔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

   

    2.证人陈某乙、周某某、石某某、陈某丙、邢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吴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同案犯邢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邢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瑞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邢某甲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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