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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南省文昌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邢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邢某甲伙同谢某某、叶某某(均因本案已判刑)共同出资,并租用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小区**栋**室作为工作地点,购买专门手机作为赌博工具,组建微信群,邀集赌客,参照**开奖结果的前四个开奖号码,设立直码赔付是1:9600元,三字定赔付1:950元,三字现赔付是1:45元,二字定赔付1:96元,二字现赔付是1:9元的赌博赔付规则,开展网络赌博。邢某甲、谢某某、叶某某共同使用四个微信昵称微信账号接收赌客投注、赔付赌客彩金,开展网络赌博。期间,符某某(因本案已判刑)于2018年12月受邀到**小区**栋**室为邢某甲等三人工作,并在上班时间负责使用昵称为**的微信账号,实时发送赌博下注广告,收取参赌赌客下注赌金、向赌客赔付彩金工作。

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分所进行司法会计审计,微信昵称四个微信账号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8日共计有收入2895445.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史某甲、史某乙、林某某、邢某乙、叶某甲、邢某丙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谢某某、叶某某、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7. 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2895445.9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和协助抓捕行为,系一般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邢某甲以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20000元至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姣

书记员:王维善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于文昌市**镇**新街**号,联系电话1830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检察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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