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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抢夺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邢某甲,曾用名邢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61990********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村委会******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抢夺罪,于2012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 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邢某甲伙同陈某某(已判刑)、邢某丙(已判刑)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城对面烧烤园吃宵夜后,邢某甲提出驾驶摩托车去抢钱,陈某某和邢某丙表示同意。然后,由陈某某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载着邢某丙、邢某甲寻找作案目标,途径**路**酒店路段时,看见吴某某驾驶电动车载着李某某经过,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加速靠近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由邢某甲伸手抢走李某某的挂包(包内有现金约人民币600元和三部手机)。当陈某某、邢某丙逃到**镇**街一菜地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扣押女式摩托车1辆,从陈某某身上缴获四部手机及人民币520元。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被抢的三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746元。

案发后,三部手机及人民币52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邢某甲被海南省昌江县公安局新港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甲及同案人陈某某、邢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结伙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邢某甲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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