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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故意伤害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宿州市**集团职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邢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当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7日(农历除夕)中午,潘某甲酒后与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潘庄老二中附近倚靠在邢某乙车旁边聊天,因邢某乙驾驶车辆准备离开,导致潘某甲摔倒在地,潘某甲遂与邢某乙、邢某乙父亲邢某甲、邢某乙母亲曹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邢某甲遂因被害人王某某前去拉架,遂用拳头殴打王某某胸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潘某甲的伤为轻微伤。邢某甲与潘某甲亲朋邢某丙、刑某丁、邢某戊、邢某戌、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等人赶来后双方发生打架冲突。

被告人邢某甲于2018年8月15日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王某某谅解。被告人邢某甲于2018年10月20日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祁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病例资料等书证;

2.​ 证人曹某某、李某某、潘某戊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潘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邢某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邢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智兵

检察员:卢  丽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12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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