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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故意伤害案)_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邢某乙,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7********,黎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村委会**村东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邢某甲和被害人邢某丙、母亲刘某甲、弟媳刘某乙、堂弟邢某丁、妹妹邢某戊、妹妹男朋友聂某某等人一起在家吃饭过节,一直吃到23时许,大家吃完后陆续离开回家休息,被告人邢某甲想继续找地方喝酒,便准备骑车到城里,当时在场的邢某丙、刘某甲、刘某乙、邢某丁、邢某戊、聂某某等人劝说被告人邢某甲喝酒不要骑车外出,在劝阻的过程中被告人邢某甲和家人发生争吵并将拿摩托钥匙的邢某丙推倒,邢某丙爬起来后一拳打在被告人邢某甲左上嘴唇上,被告人邢某甲还手打在邢某丙鼻梁上导致其当场流血,接着二人扭打在一起。在刘某甲、邢某丁、邢某戊、聂某某等人的劝阻下把二人分开并把邢某丙推到大门外,在大门外的邢某丙叫被告人邢某甲出来继续打架,被告人邢某甲回到自己卧室拿起平时放在枕头下面辟邪用的水果刀从房间后门出来找邢某丙,邢某丙看到从房间后门出来的被告人邢某甲时,就从旁边烧火做饭的木材堆里随手捡起一根方木从上往下砸向被告人邢某甲,被告人邢某甲随即抬起左手去挡砸下的方木,方木顺着手臂砸在被告人邢某甲左后脑部位并当场流血,被告人邢某甲用持刀的右手捅向邢某丙,邢某丙躲开没有捅到,邢某丙看到被告人邢某甲右手持有刀具,便丢弃手里的方木向村口的方向逃跑,被告人邢某甲就顺着邢某丙逃跑的方向追去,追了一百米左右追上邢某丙,并用持刀的右手由后向前捅去,一刀捅到邢某丙的腰部,邢某丙继续逃跑,跑了十多米的时候邢某丙摔倒,在爬起来继续逃跑的时候被追上来的被告人邢某甲用刀捅到屁股上,邢某丙接着逃跑,跑出十多米的时候再次摔倒在地,被追上的被告人邢某甲持刀捅到腹部位置,邢某丙用手推开被告人邢某甲后想继续逃跑,被告人邢某甲就把手里的刀具抛向邢某丙,想刺伤邢某丙,邢某丙因伤势过重跑出几米后就倒地,被告人邢某甲走到邢某丙身边,听到邢某丙求饶,接着被告人邢某甲离开案发现场返回家里包扎伤口并通知家人拨打120求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被告人邢某甲到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得被害人邢某丙谅解。

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刑某甲、邢某丙的伤情进行鉴定为:邢某甲左侧颞顶部缝合创口评定为轻微伤、左前臂下段前侧擦伤不构成轻微伤、右手小拇指末节背侧擦伤不构成轻微伤。邢某丙右下腹部损伤造成膀胱破裂,腹腔少量积血,医院行剖腹探查术、膀胱破裂修补术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邢某丙右侧腰部损伤医院诊断为双肺多发挫裂伤、右胸腔中量积液、伴右肺组织受膨胀不全,评定为轻伤二级;邢某丙右侧第12后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邢某丙左臂部瘢痕,评定为轻微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两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

3.证人邢某丁、聂某某、邢某戊、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邢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刑某甲、邢某丙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壹张、现场指认视频光碟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身体损伤达到重伤二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有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刑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文晓媚

                                             书  记  员 郭红湖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甲现被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壹张、现场指认视频光碟壹张。

4.现场提取的两根木棍在昌江县公安局

5.案件卷宗壹册、证据主要目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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