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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1********,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住济源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邢某甲和被害人邢某乙等人一起在济源市五龙口镇尚庄大街大帅烧烤店吃饭喝酒,期间邢某乙和邢某甲发生口角,邢某甲用扎啤杯砸邢某乙,致邢某乙受伤,经鉴定,邢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邢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邢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九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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