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甲污染环境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行政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沈丘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邢某甲位于沈丘县**办事处**行政村**角电瓶壳粉碎加工作坊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生产作坊无环保手续,私自建设1台粉碎塑料机械,粉碎废旧废电瓶壳,厂区**侧第**栋厂房外有大量废旧电瓶壳,经称重被告人邢某甲生产的电瓶颗粒成品22.12吨。经河南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邢某甲厂内废水、土壤、污泥、废旧电瓶外壳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含有有毒物质。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甲户籍证明、称重记录及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邢某甲无犯罪前科;经称重,被告人邢某甲生产的电瓶颗粒成品为22.12吨;

2.证人王某某、邢某乙等人证言,证实邢某甲粉碎废旧铅蓄电瓶壳的事实;

3.被告人邢某甲的有罪供述,证实其加工粉碎废旧铅蓄电瓶壳的事实;

5.检测报告,证实对邢某甲厂内废水、土壤、废旧电瓶外壳等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含有有毒物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被告人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倩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