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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盗窃案)_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当涂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李涤凡,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305553739。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盗窃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邢某甲先后当涂县**镇**菜市场、**菜市场窃取他人电瓶车2辆,合计价值人民币2641.3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邢某甲至当涂县**镇**菜市场,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对面**店门口的路牙子上1辆白色路豹牌电瓶车钥匙未拔,窃取该车。后将该电瓶车以800元的价格抵押于**寄卖行。经当涂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428.84元。

2.2020年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邢某甲至当涂县**镇**菜市场,见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菜市场与**街交叉口处1辆黑色菲利普牌电瓶车钥匙未拔,窃取该车。后将该电瓶车以550元的价格卖给**车行。经当涂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212.5元。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甲近亲属赎回2辆被盗电瓶车,后被当涂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扣押。2020年1月15日,当涂县公安局将扣押车辆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二人表示对被告人邢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邢某乙、孙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盗电瓶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玉月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865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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