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泰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乡**村,身份证号码230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泰来县**乡,系黑龙江省泰来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某日,被告人邢某甲将位于泰来县**乡**村**屯西100米处林地内的杨树予以采伐,后并未按协议更新造林。2018年春季,邢某甲让本村村民于某某将该林地非法进行开垦并种植玉米。经鉴定,邢某甲破坏林地总面积8.5亩。案发后,邢某甲已将林地更新造林。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侦查,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邢某甲被传唤至泰来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邢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更新造林协议书等;
2.证人姜某某、于某某、邢某乙、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生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靖良
检察官助理于昕昕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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