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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村***组,现住桑植县***镇***村***组。曾犯流氓罪、强奸罪(未遂),于1994年12月8日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6时许,桑植县公安局五道水派出所接到举报称被告人邢某甲家中藏有枪支,便立即出警展开调查。2020年3月8日10时许,邢某甲将自己持有的火枪上交至五道水派出所。经调查,邢某甲没有办理持枪证,经鉴定,该疑似火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邢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枪支指认照片、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张公物鉴(痕迹)字[2020]7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

2.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曾经故意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如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婵娟

检察官助理:龚迪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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