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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邢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6********,汉族,中专文化,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毒品大麻巧克力贩卖给徐某(已判决)。2019年3月13日,大理市公安局在大理市**镇**村**号徐某租住的房间内,当场查获被告人邢某贩卖给徐某的大麻巧克力464.7克,经取样鉴定,送检的大麻巧克力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大麻巧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澍

2019年9月12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2.被告人邢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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