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邢海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1********,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捕前住户籍地。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29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9月1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海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17日02时许,被告人邢海龙窜至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二楼,趁陈某某熟睡之际,盗窃陈某某的项链一条及OPPO手机一部。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项链和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8年4月1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978元。
二、2019年4月18日02时许,被告人邢海龙伙同邢某某(已起诉)和罗某某(已判刑)窜至文昌市**镇**路**号处,盗窃被害人符某甲的一辆金鹿牌拖拉机(车牌号:琼01****),后驾驶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热带植物隔离检验中心附近X194路段北幅时发生侧翻,三人随即弃车逃跑。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鹿牌拖拉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4月1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0720元。
三、2019年6月20日23时至次日06时期间,被告人邢海龙窜到文昌市**镇**街**号处,盗窃被害人符某乙的一辆惠利牌拖拉机(车牌号:琼01****),后驾驶至文昌市一镇的村路口旁路边,弃车逃走。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惠利牌拖拉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6月2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黑色触屏手机一部;
2.书证:健康检查笔录、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办案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甲、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符某乙、符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海龙的供述和辩解;
6.同案犯供述:同案犯邢某乙、罗某某等人的供述;
7.鉴定意见: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86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挺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邢海龙现被羁押在文昌市看守所;
2.公安卷10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vivo黑色触屏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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